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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2021-11-17 14:51:08 主编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刑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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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是指属于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能范围内涉及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主要表现:
(一)非法生产:未经许可生产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药品、保健食品、特殊用途化妆品及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二)生产、经营假劣产品: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网络销售假冒食品药品、制售假酒、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化妆品和不符合标准医疗器械,包括进口红酒领域。
(三)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 生产、经营有毒有害的食品。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如在保健食品中添加药品、在食用水产品中添加孔雀石绿。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包括: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和《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3. 制售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
4.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如非法销售加工病死猪肉及其制品。
(四)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第三条  凡发现在中山市范围内发生本办法第二条所列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任何个人、单位和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均可以来电、来人和来信方式进行举报。
第四条  经核查属实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公安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对举报人实施奖励。
第五条  举报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查获物品的货值金额不满5万元的,每宗奖励500元;货值金额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每宗奖励5000元;举报涉嫌犯罪行为并经公安部门立案调查的,每宗奖励10000元。
举报特别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公安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高奖励金额。
第六条  来电举报号码为12345。
来人举报地点为中山市石岐区梅基街27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举报受理中心。
来信举报地址为中山市石岐区梅基街27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邮政编码为528400。
第七条  如举报属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案查处后,经审核认为符合奖励条件的,将通知举报人按规定领取奖金。
第八条  举报同一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不实施重复奖励;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领取。
第九条  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授意他人举报和领取奖金。
第十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举报受理、奖励的告知、确认及实施由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专人负责,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工作人员因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对举报奖励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除完善奖励程序、管理制度外,同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0日起试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来源:中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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